“官員失信”拖欠工程款
2016-11-25 來自: 中國建設報 瀏覽次數: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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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召開的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強調,要加大對各級政府和公務員失信行為懲處力度,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交易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中辦、國辦近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也提出,要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其中明確,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筆者發現,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系統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目前超過1100件。失信分為政務失信和個人失信,債務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不理舊賬、問責不力、亂作擔保 是頑疾主因 在一些“官員失信”案例中,賴舊賬成為主要原因。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安徽省霍邱縣彭塔鄉人民政府今年10月下旬“上榜”。法院判決書顯示,彭塔鄉欠某建筑裝飾公司的工程款項發生在十多年前,原告一直催要未果,當地法院今年2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彭塔鄉人民政府償還相關款項。 筆者發現,部分“官員失信”緣于不少黨政機關主要領導換人,繼任者拿出“新官不理舊賬”作擋箭牌。法律專家認為,“官員失信”屢禁不絕,與失信成本低緊密相關,一些被執行主體自恃所作所為是“為公家辦事”,不太擔心會被問責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公職人員成為老賴,主要是個人擔保所致。近日,浙江溫州法院系統開展涉特殊主體暨金融債權糾紛案集中執行大行動。2015年4月份,溫州市永嘉縣稅務部門一工作人員為親戚向銀行借款400萬元提供擔保。1年借款期限過后,仍有140萬元未歸還。該工作人員作為擔保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其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同時拒不申報財產,永嘉縣法院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強化問責形成震懾 制定欠賬消除時間表 事實上,一些地方已經感受到了“官員失信”對當地形象和經濟發展造成的負面影響。遼寧省某市一位基層干部表示,政府如果欠了企業的工程款,下次再說什么都沒和底氣了。 今年3月發布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報告》白皮書介紹,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系統不斷探索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的長效機制,以黨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數量逐漸下降。廣東法院系統采取“法院主辦、政府協同”的舉措,由廣東省政法委主要領導約談欠債地區黨政主要領導,清理了占全國一半金額的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 目前,一些地方對于失信公務人員,將其失信行為與黨政人員任職、評聘、晉升等掛鉤。浙江溫州建立了涉特殊主體執行協作聯動機制,實現了涉特殊主體執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識別、失信聯合懲戒等。如市委組織部在任職選調、晉職晉級、評優評先等考核中,對考察人員進行執行情況審查,若有失信行為,將被“一票否決”;在對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時,若有失信行為,同樣“一票否決”。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等專家建議,按照“誰欠賬、誰清償”的基本原則,對各地政府存量拖欠債務進行分析,明確清償兌付責任,在此基礎上,按照輕重緩急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除債務時間表,還清存量債務,絕不再形成新“賴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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